·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浅谈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及
·表兄妹结婚,婚姻有效吗?
·受胁迫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香港与大陆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信息推荐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债权可以继承吗
·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死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网 >> 结婚专题 >>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件的通知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在广东、新疆、河北、青海、山东、安徽、浙江等地相继发现浙江省苍南县湖里三八塑印厂、浙江省苍南县长城实业公司等厂家打着“经民政部认可”、“民政部有关专家审定”的旗号,推销假婚姻证件。为了防止各地订购和发放这类婚姻证件,维护婚姻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1.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婚函[1992]317号)的规定做好换证工作。
  2.婚姻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由省级民政厅(局)统一管理。严禁伪造、购买和使用假婚姻证件。已经购买假婚姻证件的,禁止发放;已经发放的必须追回更换,不得让假婚姻证件存留在婚姻当事人手中,切实维护法律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凡遇推销假婚姻证件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快查明情况,上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以便及时处理。
  4.各地在印制结婚证时,应在发证机关处套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机关专用章。各地在石家庄548印钞厂领取的结婚证内芯,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卖。
  1993年5月4日
  
<--Content End-->
 
分享到:
上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范本 下一条: 民政部关于制发婚姻登记员证章的通知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