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结婚专题
|
离婚专题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涉港澳台婚姻
|
涉外婚姻
|
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
军人婚姻
|
继承专题
|
涉外继承
|
收养专题
|
非婚同居专题
|
涉外收养
|
家庭暴力、犯罪
最新更新
更多
·
浅谈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及
·
表兄妹结婚,婚姻有效吗?
·
受胁迫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
香港与大陆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信息推荐
更多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
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
债权可以继承吗
·
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
死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
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热点信息
更多
·
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网
>>
涉港澳台婚姻
>> 正文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次
颁布日期:1983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1983年12月9日
管理颁布单位: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下一条: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