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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使离婚否决权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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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可见,结合我国法律有关军人的界定,现役军人的范围,应属于上述刑法规定的范围一致。因此,可以行使离婚否决权的军人,只能是现役军人,即在部队服现役的上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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