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结婚专题
|
离婚专题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涉港澳台婚姻
|
涉外婚姻
|
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
军人婚姻
|
继承专题
|
涉外继承
|
收养专题
|
非婚同居专题
|
涉外收养
|
家庭暴力、犯罪
最新更新
更多
·
浅谈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及
·
表兄妹结婚,婚姻有效吗?
·
受胁迫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
香港与大陆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信息推荐
更多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
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
债权可以继承吗
·
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
死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
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热点信息
更多
·
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网
>>
继承专题
>> 正文
遗嘱的形式及其效力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次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法定继承的顺序
下一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继承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