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结婚专题
|
离婚专题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涉港澳台婚姻
|
涉外婚姻
|
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
军人婚姻
|
继承专题
|
涉外继承
|
收养专题
|
非婚同居专题
|
涉外收养
|
家庭暴力、犯罪
最新更新
更多
·
浅谈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及
·
表兄妹结婚,婚姻有效吗?
·
受胁迫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
香港与大陆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信息推荐
更多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
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
债权可以继承吗
·
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
死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
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热点信息
更多
·
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网
>>
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
>>
儿童权益保护
>> 正文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下一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不负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