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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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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次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见,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要求离婚的。而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这一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家庭暴力中受侵害的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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