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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前及孕前保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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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次
卫生部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女职工婚前及孕前保健权利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欲婚女职工有接受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权利。
2、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3、接受优生宣传教育的权利。
4、接受妊娠知识健康教育的权利。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享有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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