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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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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次
1995年3月,龙门县龙城镇居民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李某,同年10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6月,小孩出生后,李某见生了个女儿而很不开心,经常外出赌博、喝酒,夜不归家,对家庭的冷暖不闻不问,导致家庭矛盾加剧,口角不断,李某经常酗酒回来对刘某拳打脚踢,刘某被打得遍体鳞伤。今年5月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被告精神赔偿3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原告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由于是调解结案,原告愿意放弃精神赔偿,法院是应当准许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的。笔者作为龙门法院的一名法官,体会到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对妇女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然而,或许是对法律的不熟悉,或是害怕男方等原因,大部分妇女离婚时都不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向妇女们提个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作者:黄陈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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