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浅谈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及
·表兄妹结婚,婚姻有效吗?
·受胁迫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香港与大陆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信息推荐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债权可以继承吗
·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死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网 >> 涉外婚姻 >> 正文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8-16   阅览: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民政部发布)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八、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分享到:
上一条: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可否不回国进行离婚诉讼 下一条: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