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和刘女士于1998年结婚,2000年二人育有一女,取名杨双双(化名,下同)。2003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和刘女士一起生活,杨先生每月负担孩子抚育费300元。由于杨先生没有工作,自己都无生活来源,于是杨先生的两个妹妹即双双的姑姑替哥哥承担起了每月给孩子的抚育费。 2006年底,刘女士带着女儿嫁给了王先生,随之将女儿的名字由杨双双改为王双双。双双的两个姑姑知道后,拒付孩子的抚育费,并要求刘女士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杨姓。协商未果,想通过法律途径恢复孩子的原姓氏。根据最高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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