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浅谈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及
·表兄妹结婚,婚姻有效吗?
·受胁迫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香港与大陆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信息推荐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债权可以继承吗
·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死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网 >> 继承专题 >> 正文  
继母与继子争遗产 法院判定多尽义务者多分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9-18   阅览:

继母与继子争遗产 法院判定多尽义务者多分

    丈夫去世未满百日,继母却将共同生活了10余年的两个继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丈夫的全部遗产。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继母作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可多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陈某与死者林某系再婚夫妻,两人于198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林某与前妻有两个儿子,在林某再婚时均未成年并与陈某及林某共同生活。陈某与林某再婚后购买了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一套,取得了这套房屋39.46%的产权。2002年9月,林某的大儿子被捕入狱,二儿子也于2003年搬回生母处居住,直至林某病逝。
    陈某认为林某的两个儿子在林某住院期间既未在经济上给予帮助,也未在生活上进行照顾,林某去世后,也未负担丧葬等费用,故请求法院将房屋39.46%的产权全部判归原告继承。
    说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认为,陈某与林某再婚后所购得的拥有39.46%的产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陈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林某的遗产。林某的父母均已经去世,不属于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林某的遗产应在陈某与林某的两个儿子之间进行分配。林某的大儿子在2002年入狱,不具备扶养条件,林某的二儿子在2003年搬回生母处居住,与陈某相比,他们对林某的照顾较少,而陈某则对林某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对林某的遗产,即19.73%的房屋的产权,原告陈某继承6.93%,两被告各继承6.4%。

 
分享到:
上一条: 继承人有哪些行为将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下一条: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