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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大陆继承人作出的某些限制性规定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9-18   阅览:

台湾当局针对大陆继承人作出的某些限制性规定:

  1、 大陆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在台财产继承,否则视为放弃继承权。

  2、 大陆继承人不得继承在台的不动产、公司股份、股票等,这类财产必须变卖成现金继承,

  3、 大陆继承人每人最多只可继承200万新台币的遗产;

大陆继承人可利用赴台奔丧期间,办理有关在台遗产继承事宜。台湾当局允许大陆亲属入台奔丧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大陆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台湾处理遗产的,可以委托台湾的代理人或者律师,代为办理继承手续。 在台遗产,暂时找不到继承人的,有遗产托管人,一般由台湾当局指定的遗产保管人管理遗产,遗产继承人在继承时效内申请遗产继承,遗产保管人应该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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