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在老师的指导下,小学生学做简单饭菜,却被烫伤。案经佛山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该小学赔偿7500元。 佛山市顺德区一间小学在四年级以上的班级开设了劳动技术课,并根据广东省教学教材的要求,每学期安排一节课程让学生们学做简单的饭菜。2004年10月22日上午,四年级四班50多名学生学习饭菜 制作。上课的杨老师在上这次劳动课的前几天,已布置过家庭作业,要求每位学生回家向家长学习煮菜方法并在家实习一次。当天上劳动课时,由杨老师主持,将该班级学生分成8组,开展煮菜竞赛,每组设组长一名且每小组成员各有分工,互相配合完成煮菜。在场的除学生、老师外,还有学校的一个阿姨负责看管。 当课程正常进行到快下课时,小文成功地做好了蒸排骨,最后的工序是收拾操作台上的器具,10岁的小文端起蒸锅准备到水池旁去倒水时,不慎滑倒在地,滚烫的热水把小文的小腿烫伤。杨老师立即把小文送往校医室紧急处理,然后安排住院治疗,同时通知家长。中午,校领导到医院探望小文。经医院检查诊断,小文右小腿等多处烫伤。 2004年11月15日,小文经住院治疗,大部分创面愈合良好,残余创面面积逐渐缩小,出院医嘱:专家随诊,继续抗炎、换药处理,加强营养支持,促进病情恢复。小文出院在家休息一个星期后回到学校继续上学。随后,小文的父亲就被烫伤一事向教育局投诉。教育局作出书面答复,认为被告安全教育工作不够细致,忽视了劳动中的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责任,希望家长学校协商妥善解决。 之后,小文父亲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课程涉及到用水、用火等方面的操作,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煮菜过程中出现地面湿滑的情形属于一般社会常识,加上参赛者均为小学生,所以学校应当预见到学生可能会因为地滑而摔倒。事发时小文还没有满10周岁,其保护自身的意识及能力均比较差,学校应采取充分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从学校的举证来看,除证实其安排了两名教职人员在场监督指导50多名学生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在竞赛过程中还采取了其他防范措施,因此该小学在组织此类有一定危险性、且对象均为小学生的活动时,措施显然是不充足的,因此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应赔偿小文营养费2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7500元。 法规档案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try{showAd(3,0,1);}catch(ex){} <--/enp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