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今晚报社。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贾长华,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植,今晚报社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乃英,男,1943年出生,汉族,天津市泥人张世家彩塑老作坊艺术总监,泥人张美术馆艺术顾问,住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三义大厦2-3-0228。 委托代理人张宇,天津市泥人张世家彩塑老作坊经理。 上诉人今晚报社因与张乃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耀建、审判员张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博雅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今晚报社委托代理人王植,被上诉人张乃英、委托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87年8月,天津市艺术博物馆文物出版社出版《泥人张彩塑艺术》,该书中图33-36为“泥人张”传人张玉亭的《看手钏》作品的照片,第4页作品介绍中,标明图33-36作品名称为《看手钏》,作者为张玉亭。2006年6月3日今晚报社出版的今晚报,在第八版上刊登了《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文章,文章中刊登了天津市艺术博物馆文物出版社出版的《泥人张彩塑艺术》图书中收录的张玉亭作的《看手钏》作品的照片,但照片上未标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今晚报社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今晚报第八版上对遗漏《看手钏》作者张玉亭署名一事刊登文字致谦说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公布一审判决主要事实和内容,费用由今晚报社承担;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黄 耀 建 审 判 员 张 妍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博 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