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冠武,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后街1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长春市红旗街20号。 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耀建、代理审判员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勾蒲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提供的新证据“全国光盘复制单位SID一览表”,能够证实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的SID码为“ifpi p400-4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兵 审 判 员 黄耀建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