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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犯法与惩处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
荀子曾说过:“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赏,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荀子·议兵》)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轻罪重罚”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严惩重罚。作为秦国法制管理的重点对象,是社会治安中的“不稳定分子”,被《秦律》视为“*民”。在秦统治者眼中,凡战俘、逃犯、罪犯、罪犯家属、私门的臣妾(男奴女婢)、国家的隶臣妾、刑徒、谪戍之人、迁徙之徒、赘婿、后父、事末业(商贾)而贫者,都属于“*民”,连同“以言说取食”之游士、恶吏、废吏等等,都是治安秩序的破坏者,商鞅称之为“乱化之民”,《 邮驿律》称之为“不可诚仁者”,都是要从严戒备从严惩治而绝不能信任的对象。这里例举这些人的“违法” 表现,以窥秦代社会秩序之一斑。


1.逃役。秦代男子16周岁开始服兵役和劳役,服役期间,须自备衣粮和常规兵器,负担很沉重,而且要限时到达,误期即予严惩,因而就有逃役规象。《秦律·徭律》规定:“失期三日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谇是羞辱,赀是罚款。还规定:服役期间如果逃亡,则“黥为隶臣”或“刑为城旦” ,贬之为奴隶强制劳动。到陈涉起义时,说是“秦法:失期者斩”,那就更加其严酷了。


2. 为盗。《秦律·盗律》对侵犯财产罪特别详列。就犯罪主体说,《法律答问》187条中,有求盗盗、公士盗、士伍盗、臣妾盗、子盗父、父盗子、奴盗主之类;就侵害对象物而言,有盗人牛、马、羊、猪、衣、丝、钱币、桑叶,还有占骗孤寡,盗人祭具、印信,盗移界碑界石等等。《云梦秦简》连“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等情都作为典型案例记下,可见《秦律》的苛细程度和社会“犯罪”现象的无处不在了。李斯曾对秦二世说:“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亡者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承认了“盗多”的社会现实,也承认了它的政治根源,是因为劳动力常年戍守在外,承担着沉重的漕运转输任务和无止境的土木工程,如筑城池、建宫殿陵墓之类;同听还要交纳苛重的赋税,实在走投无路了。(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3.盗铸钱,这是一种严重犯罪。《封诊式.盗铸》条记着:某里士伍甲乙二人,缚住男子丙丁及其新铸的110钱和两盒铸模来报案。 


4.应予管束的行为。《云梦秦简·语书》中说:对私斗、拾遗、私徙、游食、非时砍伐林木,还有投为匿名信、巫蛊、户籍报不实、向大街抛秽物、灰烬等各种不良行为,均视为犯罪,官吏“知而不举”,甚而“养匿邪僻之民”,就要严加追究,严加管束。


5.废令,不作为。法律要求的公民义务、职官职责,凡应作为而不作为称为“废令”,法律予以惩戒。如路上捡拾到公私财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或上报,否则“准盗论”,作为盗窃减一等论罪。又如,邻居失火失盗,四邻明知而不报不救,均要受罚(不知者不论罪);里典、伍老是职责所在,即使不知情,也要受罚。又,遇见官吏追捕逃犯而不协助者,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傍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遇见大街上有贼杀伤人而不救止,一百步内的人都要受惩,比照野外伤人判罚两领衣甲之价。这是很重的处罚。


6. 犯令。“不应作为而作为”者称为犯令。(1)酗酒:《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2)去署,即擅离职守。如:《秦律》规定见烟冒火起者,须前往扑救或报告当方典老、循徼等,但“守库吏” 任何情况下不得脱岗。(3)诬告:《法律答问》载:“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为告不审。”---故意诬陷人要反坐,非故意的错告人要罚金,区别论处。(4)擅杀子。《法律答问》载:今生子,子身全也,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当何论?为“杀子”。---不肯养活健全的新生儿而处死他,作“杀子”论处,应该黥为城旦舂;若婴儿肢体残缺、有异物,杀之,则不作杀子论。


秦代治安惩罚的手段名目繁多,有时一罪同时适用多种罚法,如“黥为城旦舂”,又是“黥”又是“城旦”又是“舂”,严酷有加。如《傅律》有云:“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意思是说:在登录户口时,如隐瞒未成年者,登录疾病伤残情况不实者,身为基层负责人之里典、伍老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处以耐刑,给以罚赎的机会。又,百姓不当“老”、即未满法定的六十岁时报“老”,或已老不报,不论冒报、漏报,敢于蒙骗政府者,本人罚两领衣甲,里典、伍老不予报告者,各罚一领衣甲;其同伍之人,每户罚一面盾,全部迁徙到边远地方去。《秦律》又贯彻“轻罪重罚”原则,只要有犯罪故意,不论实施与否,一律判罪;即使小奸、细过、微行,也不放过。如《法律问答》载:“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皆赀徭三旬。”偷不值一钱的桑叶要罚王十天的强制劳动。“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脏不盈一钱”,二人同等论罪。《贼律》中规定:拔人胡须、提人发髻,只要对六感知到疼,就构成犯罪,按“伤人身体”判罪,与用针刺人、用剑截髻一样,应服“完城旦”之刑。查《秦简》,这类大体相当于“治安罚法”的惩罚手段,约略如下。至若触犯刑律的严重犯罪,需判枭斩车裂凌迟的死刑之类,就不在此论列了:


1.谇:责骂羞辱,警告。《秦律十八种》称:“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国家征发役夫,不应征者罚二甲;应征而误期3--5日者“谇”。《秦律答问》:“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法吏把“贼伤人”误判成“斗伤人”,依律给予“谇”的责骂。谇,形式上罚得很轻,但因“记录在案”,此人即终身背着“有前科”的包袱了。


2.循:公布过恶,巡游示众,严重警告。在市场上哄抬物价,给以循罚。


3.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效律》:“衡[器]不正,十六两[一市斤]以上,赀[罚钱]官啬夫[领薪俸的法吏]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又,前述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三十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


4.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这需有一定条件:1有相应身份,2.按不同的罪名付给不等的金[黄铜]、钱[钱币]或布[一“布”幅宽8尺,广2.5尺,钱11当1布] 来赎。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


5.饿:用于惩罚不守狱规的囚犯,只供应正常定量的1/3,使其饥饿。这也是一种身体刑。


6.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如《秦律杂抄.傅律》载:隐藏可服役亡少年户口不报、病残登录不实,则“典、老赎耐。”判里典与伍老耐刑,但允许出钱去赎。《法律答问》:“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何也?议:皆当耐。”斗殴时咬伤对方耳鼻唇指等,皆受“耐”罚:剃去他的胡须鬓毛。


7.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


8.黥:墨刑、额上刺墨痕。


9.笞:鞭打责辱。如《秦律十八种》载:“城旦舂折毁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鞣,辄笞之。值一钱,笞十;值二十钱以上,熟笞之。”


10.迁:强迫迁居。这比流放刑在性质上要轻。《秦律杂抄》:“五人盗……不盈220(钱)以下到1钱,迁之。”五人共偷不满220钱,哪怕只有1钱,也全部外迁。“故大夫斩首者,迁。”执行了死刑的大夫,其亲属要迁居边荒之地。


11. 没、籍没、收孥:没收犯人的家产,包括家内奴隶。没收罪犯之妻妾子女家人以至亲友生徒为奴为婢,取消其“良民”户籍,入于“*民”之列。《史记.商君列传》甚至说:“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因经商或懒惰而贫穷者,政府也处以籍没之罚。《法律答问》:“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妻知是赃,则按盗三百论罪;不知是赃,就依“收”论处,给以“没收”的处罚。


13.城旦:在严密监视下罚作筑城、挖沟等苦力。如《法律答问》:“求盗盗,当刑为城旦。”服役期间逃亡,捕获后“黥为隶臣”。所谓“隶臣”,即终身在官府作奴隶。女性称为“隶妾”。


14.舂、白粲与鬼薪:在监视下罚舂粮食;罚做筛白米、择白米的劳作或上山砍薪柴。


15.隶臣妾:罚为公家当男奴、女奴。这种人往往是罪犯家属或战俘之类。


16.连坐:因血统关系、乡里关系、职务关系等牵连坐罪而受罚。所谓“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尉计与尉吏即有劾(问),其[上司]令、丞坐之。”


17.削籍:削去名籍、宦籍,注销其公民或官吏身份,剥夺其相应权力,见《游士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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