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结婚专题
|
离婚专题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涉港澳台婚姻
|
涉外婚姻
|
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
军人婚姻
|
继承专题
|
涉外继承
|
收养专题
|
非婚同居专题
|
涉外收养
|
家庭暴力、犯罪
最新更新
更多
·
浅谈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及
·
表兄妹结婚,婚姻有效吗?
·
受胁迫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
香港与大陆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信息推荐
更多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
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
债权可以继承吗
·
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
死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
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热点信息
更多
·
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正文
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7-9-15 阅览:次
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下一条:
如何行使探望权?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