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结婚专题
|
离婚专题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涉港澳台婚姻
|
涉外婚姻
|
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
军人婚姻
|
继承专题
|
涉外继承
|
收养专题
|
非婚同居专题
|
涉外收养
|
家庭暴力、犯罪
最新更新
更多
·
浅谈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及
·
表兄妹结婚,婚姻有效吗?
·
受胁迫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
香港与大陆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信息推荐
更多
·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
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
债权可以继承吗
·
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
死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
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热点信息
更多
·
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正文
如何行使探望权?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7-9-15 阅览:次
(1)明确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并在离婚后愿继续提供抚养费的继父母。
(2)确认探望权的程序。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应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体的判决。
(3)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新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从实践看,探望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短期探望,又称探望性探视,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一种是较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将子女接去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也可能同时采用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
(4)实现探望权的保障。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仅有探望权一方的努力,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如果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干涉,则不一定能够很好实现。只有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积极协助,探望权才能真正的、完全的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另一方的协助”,是探望权实现的一个基本保障。行使探望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也是义务,如果有探望权的一方不行使这一权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挠其行使这一权利,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一种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
下一条:
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