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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
【颁布日期】1986年5月8日
【实施日期】1986年5月8日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6年2月1日《关于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回内地结婚一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凡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中国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我婚姻登记机关均应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20号文件)中对香港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的要求办理。
  (二)凡持《英国本土公民护照》或其他国家护照的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要求同我国内地公民登记结婚的,应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94号文件)办理。
  (三)关于在港澳出生长大或自幼就移居港澳的同胞回内地申请结婚,因原籍无亲友或原籍不明,无法取得内地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凡在港澳出生长大或未满十八周岁即移居港澳的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登记时,可免予出示原籍亲友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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