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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

(91)年民他字第43号
【颁布日期】1991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91年9月20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复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我国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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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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