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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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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次
(一)不同情况的处理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双方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一方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材料。
(二)受理法院的确定
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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