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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9-28   阅览:
各区县房地局: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结合本市近几年房屋拆迁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行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取得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遵守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三、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直接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
  《上岗手册》是记录持册人员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考核成绩的,每一基地结束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记录。
  《上岗手册》限于本人使用,持册人员因工作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上缴或另办理换册手续。
  五、本市房屋拆迁基地统一实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申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基地上岗证》(简称《上岗证》)后方可在房屋拆迁基地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禁止无证上岗。
  《上岗证》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核发。
  六、 本市房屋拆迁基地均应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需要在该基地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领《上岗证》。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查验所有上岗人员的所有证件。
  七、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基地进行房屋动拆迁工作时必须统一佩带《上岗证》,公开办事、热心服务。对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绝接待。
《上岗证》限于规定的房屋拆迁基地使用,基地工作结束后应上缴原发证部门。
  八、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如遗失上述有关证、册,应书面说明情况,由原发证、册部门经查验后予以补发。
  九、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检查。对《上岗手册》记录或考核累计二次不合格的取消其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的资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视情节通报批评或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十、本规定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具体条款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释。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一、 热爱城市建设事业、专心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 遵守国家政策规定、钻研业务,认真负责按程序依法拆迁;
  三、 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收受索取被拆迁人钱物;
  四、 办事迅速方便群众、讲究效率,不扯皮推委为难被拆迁人;
  五、 遵守承诺说一不二、诚实守信,不对被拆迁人说谎和欺骗;
  六、 耐心细致态度和蔼、宣传解释,不对被拆迁人蛮横和无理;
  七、 搞好团结维护稳定、严守纪律,为被拆迁人负责保守秘密;
  八、 持证上岗接受监督、公开办事,接待和走访做到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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