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申某 被告:昆山Z房产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5月13日签订《某商品房预订书》,约定原告预订被告A区某编号房产,总房款**元,按揭付款。原告当日付订金5万元,2006年9月30日付房款50万。后被告将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于2010年1月8日在房管局备案。 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返还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原告55万元。 被告辩称:双方虽然签订预订书,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预付了正式签约的首付款,但因双方始终无法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为成立。并于2007年5月29日向原告发出《律师函》,通知原告解除双方之间的预订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订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其出卖给第三人,构成恶意违约,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约,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签订的《商品房预订书》中,就买卖的商品房的具体位置、付款方式和办法、房屋单价和总价款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的事实和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为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又将该房卖给他人,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起诉并依法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在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时,对合同的内容要仔细阅读,并要妥善保管已付款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