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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1-1-11   阅览:
        本来挺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却节外生枝。原来,王英与张新婚后在兰山镇内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王英提起离婚诉讼后,张新意识到夫妻关系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王英找到买房人钱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钱某知道王英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示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王英到场。但钱某轻信了张新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王英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屋,埋下了房产纠纷的隐患。
  据理维权,原告公堂胜诉
  王英与张新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屋卖给钱某。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张新与钱某一齐告上法庭。王英诉称:在我起诉离婚期间,张新在没有通知我,也没和我商量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的共有财产三间瓦房卖给钱某。我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的买卖关系无效。兰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处理财物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张新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12月3日上诉到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钱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我是房屋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应确认房屋买卖有效,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新未征得王英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钱某明知双方正处于离婚纠纷期间,仍购买张新出售的房屋,其行为主观上有过失,其依法改判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搬迁,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张新与钱某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的裁定,但是,钱某以种种借口拒不搬出。王英于2002年3月再次诉至兰山县人民法院,状告钱某房屋侵权的行为,要求钱某立即从所买房屋中搬迁。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钱某与原告王英前夫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至于其它问题钱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居住的房屋中搬出。钱某接到法院判决后,虽然服判,却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王英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某种原因,直到2005年末,钱某仍没有搬迁。
  2006年初,王英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兰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精干的执行人员,反复研究卷宗,十几次找到被执行人员钱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在多次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只好向钱某下达了强制执行的公告。到3月8日,钱某终于接受了法院判决,自行搬出了有争议的房屋。王英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正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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