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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要有签证索赔意识,否则将会造成建筑公司巨额损失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1-6-9   阅览:
【案情简介】
   昆山某建筑公司承建昆山某房产公司的一个10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07年1月。该建筑公司按时进场施工,但进场后发现高层住宅工程所属的施工范围内的居民尚未动拆迁完毕,且开工面积只有7万平方米。建筑公司只好分地块施工,由此造成了工期逾期80天及部分机械、人工损失。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很多土方工程。但是,由于项目经理张某缺乏签证索赔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向业主和监理提交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争议引发诉讼。在建筑公司提起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的同时,业主也向法院反诉追究建筑公司的工期逾期责任,而建筑公司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逾期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土方增加的工程款因没有签证单等证据,该诉讼请求也被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评析】
    本案中建筑公司之所以增加工程款和工期顺延的索赔请求未能得到支持,还要承担工期违约赔偿责任,完全是由于项目经理缺乏签证索赔意识造成的。在建筑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签证难、索赔更难。但是这往往与我们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缺乏签证和索赔意识有着很大的关系。我们发现,很多项目经理不敢正面去向业主要求签证,更谈不上索赔了,遇到业主比较难相处的,很多人不知道通过什么方法来让业主签证。还有很多项目经理认为当时不签证没关系,等到结算时再一起签,但是往往到了结算时,双方关系可能就因为结算工程款的金额有争议闹僵了,此时再想让业主签证其实更难。现场如果看得见追加工程还好,如果是隐蔽工程,那主张追加会更困难。因此,很多建筑公司因此吃了哑巴亏。
    签证和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工程中,索赔已成为许多施工企业的经营策略之一,施工企业应学会如何减少或转移工程风险,保护自身利益。要对合同中可索赔条款深刻认识,加强合同管理。
签证的情形主要有图纸延误、开工延期、工程延误、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来往函件及会议纪要等。
    就签证资料而言,工期签证则是最容易为建筑公司忽视的问题。在工期纠纷案件中,工期签证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的最有效证据之一。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发包人提起工期延误索赔,只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而承包人要反驳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则需要提供工期签证,以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不承担责任。否则,则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实践中,这些证据除事实证据外往往系承包人单方制作,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此外,承包人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就工期顺延的天数委托鉴定。且不说承包人的诉讼成本,单单鉴定本身就可能因工程隐蔽,承包人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得出符合承包人预期的鉴定结论。而如果承包人拿不出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证据,又无法通过鉴定证明延误的工程均是依法可以顺延的工期,则承包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索赔方面,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索赔应符合一定的条件:1、在业主不同意签证或不完全签证的情况下;2、要注意索赔的期限,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出;3、在索赔时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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