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市十三届人大第22次会议初审后,今日再次提交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提前收取不超过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另外还对如何使用工程质量保修金进行了明确规定。 目前,在物业纠纷尤其是前期物业和业主的纠纷中,房屋维修是颇为棘手的问题。房子出现问题,业主认为该物业修,物业认为与己无关,双方协调不成,一些业主便以拒交物业费来抗争。 为避免出现类似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即进行住宅建设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与施工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因施工原因造成住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收费方面新增了更多维护业主权益的内容。如现在物业一般提前收费,且多为半年或者一年一收。修改稿则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前收取不超过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从其约定。
此外,为杜绝以往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不在合同中明示物业收费标准,导致业主“糊涂埋单”的情况,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物业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