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买受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效力及一房二卖的
·牛某与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牛某与昆山时代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
·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项目经理要有签证索赔意识,否则将
·业主违规,物业公司将有依据起诉
·在办案中怎样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离婚房产纠纷
·房屋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赔付标准
信息推荐
 
·牛某与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
·牛某与昆山时代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项目经理要有签证索赔意识,否则将会造成建筑
·在办案中怎样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离婚房产纠纷
·房屋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赔付标准
·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二手房过户应注意什么?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房产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房地产律师网 >> 房屋产权办理 >> 正文  
办理了公证是否还要办理权属登记?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9-4   阅览:
公证是当事人为了证明和确认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申请公正机关依法予以确认的活动,也是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司法制度。
  公证的作用在于依法证明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房地产有关的公证业务范围很广,凡有关的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赠与、分割、证据保全、身份、婚姻状况等,以及对上述文件的副本、译本与原来的内容是否相符等的证明,都可以进行公证。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公证者外,公证采用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
  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但是,并不是因其有法律效力而对房地产权属可以不再进行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由法律、法规来确定的,经过公证的事项,登记机关可以作为证据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最终要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来确认。这也与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一样。法院通过判决,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权利属于某人或某一部分人所有,这时房地产的权属已是清楚的没有新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权利不再变更。但是,当事人仍然要以法律文书为依据申请权属登记。
  更为明显的事例是,有一些房地产纠纷案件,经法院终审判决后,本应由当事人持判决书和原房屋所有权证重新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但由于某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拿出由其持有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这时,法院除了判决书以外,还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判决结果,为当事人颁发权属证书。这也更明确了公证书、判决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各有其作用而无法互相替代。
  因此,某一房地产权利即使经过公证,仍然要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分享到:
上一条: 房产证保护你那些权利 下一条: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办证需慎重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