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在英美法系,鉴定人是作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提供专家意见出庭作证,其证言乃构成专家证言,作为“意见证据法则”之例外而具有可采性。所谓“意见证据法则”是指一般人只能就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提供证言,而不能就案件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此相反,专家往往并不了解案件事实,只有在接受指派或者聘请后,对案件中一些特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鉴定后,才能就该特定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因而,专家提供的证言通常不是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而是对与案件事实有关之问题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在英美法系,专家证言也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交*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鉴定也是一种证据方法(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的方法之一就有鉴定),鉴定人也必须出庭接受盘问。我国法律并未要求专家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接受盘问,但是实践中一些重大案件,鉴定人也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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