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包括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物质痕迹。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主要包括:①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利器、盗窃用的锁具等;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非法种植的罂粟,伪造的人民币等;③犯罪行为指向的物质对象,如赃款、赃物等;④表现犯罪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毁坏的机器、被炸毁的汽车等;⑤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刑讯逼供导致的伤痕、强奸时留下的体液、实行犯罪留下的脚印、指纹等。 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或其他载体。 书证区别于物证之处在于,书证系以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当然,现实世界千变万化,有时候物证与书证难以区分,有时候一个证据既可能是物证也可能是书证。例如,在某绑架勒赎案件中,犯罪分子为获得赎金而又避免遭到侦查,屡次转换赎人地点,最后一次通知被绑架人父母的纸条以打印的形式记载了以下内容:“过桥,顺墙根,向右,见一亭,亭边一倒凳,其下有信。” 侦查人员根据这一张纸条而最终发现了犯罪分子,其线索则是该纸条记载的内容显示的作案人身份:字条语句错落有致且较符合音韵,决非一般文化水平之人所能写出。根据这一推断,侦查人员将怀疑的目光转向了当地一所大学的教师,最终侦破了案件。该案中,很难说字条这一证据是纯粹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也很难说是以其存在方式等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因此,物证与书证在有些情况下实难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