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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年限对土地增值的影响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7-24   阅览:

一、土地的增值性
    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尤其是城市土地,是由人类开发和再开发形成的,已不是单纯的自然物——土地物质,而是人类劳动投入在土地中的土地资本——有形的或无形的土地资产。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土地投资的积累性,土地具有增值性。所谓增值性,是指土地随时间的进程而增加价值,具有反通货膨胀的功能。土地增值的形态按成因可分为四类:(1)反通货膨胀增值。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土地的重置成本不断上升,从而导致土地价值的上升。现实中,土地价格的年平均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同期通货膨胀率的平均水平。(2)稀缺性增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将会增加,由于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将呈供不应求的趋势,从而引起地价上涨。(3)外部投资辐射性增值。即一宗土地以外的各种基建投资对该宗地产生辐射作用,而使其增值。如交通条件和周围环境的改善等。(4)直接投资性增值。即对土地本身进行的投资改良,引起的土地增值。如对某一宗土地进行“七通一平”之类开发所形成的增值。前三项常被称为自然增值,最后一项被认为是人工增值。 
    
    土地的增值性是从土地价值变化的总体趋势来说的,是波浪式的,不排除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波动而波动,生态环境恶化使土地价值的降低,甚至过度投机后产生的土地贬值。在某些情况下,土地价值出现连续下降也是可能的。例如,日本1955-1990年的35年间,地价持续上涨,但1991年以后随着其“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各大城市的地价连续10年大幅度下跌。
    
    二、我国土地使用权应提取折旧
    
    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对土地的增值性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土地的产权制度实行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且实行城镇土地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
    
    在实行土地私有制度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所有权交易时,由于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存在购地资本逐渐回收的问题,所以,土地所有权就无须计提折旧。不考虑购地资本逐渐收回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购地者可以永续拥有土地,即购地资本在拥有土地期间总是以土地实物形式存在,所有权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将其转化为货币资本而一次收回,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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