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盗窃犯罪数额的适用标准亟待调整[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税务律师
公司律师   |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黄页   |   法律博客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人才交流   |   四维刊物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浅谈工资支付争议发生的根源与解决
·谈日本的《养老户令》
·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
·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理学
·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
·中国军事法制史
·西欧封建法制史的几个问题
·浅论我国民商事判决书的制作
·2009司考大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
信息推荐
 
·谈日本的《养老户令》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
·试论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变动
·和谐社会的刑法不应拒绝“亲属”概念——以妨
·犯罪构成理论:从要素集合到阶层体系
·行政判例的理念、功能与制度分析——关于重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文章
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法律论文 >> 刑事法律 >> 侵犯财产罪 >> 正文  
当前我国盗窃犯罪数额的适用标准亟待调整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10-30   阅览:
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该《规定》出台后,我省对盗窃罪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规定为“800元、10000元、50000元”, 已经实施了10年以上。

  审判实践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1、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上涨,同一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不断下降,而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却没有变化,等于变相扩大了打击对象,加重了打击幅度。例如,我省93#汽油1998年的价格为1.90元每升,现在为6.02元每升,那么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1998年盗窃420多升汽油才构成盗窃罪,现在盗窃130多升就构罪,出现了“法网”越来越严的弊端。2、各省适用标准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地方城乡之间也有差异,同罪异判现象增多且差距增大,严重危害了法制的统一。据调查,北京市规定的盗窃罪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1000元、10000元、60000元”,江西省、安徽省为“1000元、10000元、50000元”,福建省、浙江省为“2000元、20000元、100000元”,与河南省的规定均不相同,但福建省、浙江省的标准已调整到《最高法规定》的上限,比较科学合理,也有利于将来新标准出台后的衔接。3、盗窃罪是一种易发多发的犯罪,据统计,修武法院自1998年至今10年来所审理的盗窃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比重,每年均在40%以上,是刑事案件第一大数量的犯罪,其他基层法院的情况大体相同,如果打击面过宽过严,必然会大大增加公检法机关的工作量,影响到对其他大要难案的重点精确打击。4、过去最高法对修改提高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统一各省尺度有惯例,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要,而当前关于此项规定的立法修改工作明显滞后。1979年《刑法》实施后,最高法、最高检于1984年11月对盗窃犯罪数额的标准规定了一个尺度, 1991年12月予以修改提高,期间时间间隔为7年, 1997年现行《刑法》实施后,1998年3月出台的现行《最高法规定》再次予以修改提高,期间时间间隔仍为7年,现在又已经间隔10年以上,但仍未修改。

  为此,笔者法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执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研,尽快制定出新的标准出台,之前应当下文各高院统一尺度到1998年《最高法规定》的上限,即将各高院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按《最高法规定》的上限取齐提高至“2000元、20000元、100000元”。(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刘贵平)

 
分享到:
上一条: 没有了 下一条: 没有了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