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因主债务、债权及主合同的变更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1、 债权移转与保证责任的变动 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债权依法转移,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转让债权因当事人另有约定而受限制。对于第一层意思的理论根基是: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利益一般不受影响。因为债权无论转让给谁,债务人都应当向新的债权人承担债务,其债务的数额不因转让而发生变化。同样,对保证人来说,由于主债务不因债权的转让而发生变化,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因主债权的转移而变化。另外,保证人只是为特定的主债务人担保,而不是为特定的主债权人担保,在债权发生转让的情况下,保证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所以,保证人也应当继续承担责任。我们认为,保证责任的这种状况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对于债权人来讲,除主合同的债权外,还有一个保证债权,而这个保证债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主债权转让的,保证债权也同时转让。对于第二层意思,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具体情况。一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仅对此而非别人担保,将债权人特定化。这种情况往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有较为友好的密切关系,或许是债权人曾在先前为保证人作过担保、或许是有过其它经济往来。出于特定关系考虑,保证人约定仅对此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发生债权人变更,便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了这一点,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2、债务转移与保证责任的变动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对保证人及其责任的影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征求了保证人意见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其保证责任;二是没有征求保证人意见,或者虽然征求了,但保证人没有书面同意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的变动 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显示,主合同不能做任何变更,即使对某些非必要条款的变更或减轻保证人的负担,只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立法如此,大概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考虑,认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不经保证人同意,实际上违背了保证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从法律关系的变更考虑,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是缩小还是扩大了主债务的范围,不好界定。因为单纯标的额的缩小并不一定实质上缩小了主债务,保证责任也不一定就能缩小。因此,干脆采取主合同变更一律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规定”。 更多的人对此提出了批评,认为担保法不分主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一概而论,既显得过于笼统和机械,也明显地存在不合理性,即不仅有悖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有悖合同法鼓励交易的价值目标取向,并与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不一致。 从国外立法例看,对主合同变更与担保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法国民法典》第1281条规定:“对主债务人发生债务更新时,即主合同变更合同性质或债权人、债务人发生变更时,保证人的义务随之消失。”《日本民法典》第518条规定:“更改当事人……应经该第三人承诺,并于旧债务人的限度内可以将原担保移转于新债务。”国际商会1978年第325号出版物《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7条[对合同和担保文书的修改]第2款规定,“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得规定如对合同作了任何修改则担保无效,或者规定应将此种修改通知担保人以取得他的同意。如无这样的规定,则担保对于合同及其任何修改明示规定的本人的各项债务都有效。但担保对于超过担保文书所规定的金额或对于超过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规定的到期日都无效。”这些立法例可以看出,各国立法均禁止因主合同变更而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但也未机械地认定,凡未经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们认为,应从兼顾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既要维护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自由,又要对此变更予以适当限制。在不违背保证责任的从属性的前提下,尊重保证人的合法选择。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完善了担保法的不足,填补了立法上的真空,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应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