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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和专家认为:打击传销刑事法律“不够用不够狠”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10-30   阅览:
传销出现向大学生中扩展的新动向

  南京市工商、公安部门不久前联手破获一起传销大案,令人震惊的是,传销头目之一竟是放弃本硕连读也要“搞事业”的高校学生,而834名受害者中,几乎清一色是在校大学生,涉及33所高校。

  从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案到扬州摩根卡地尔公司传销案,从无锡电子黄金案到青岛金华海传销案……近年来,各地非法传销大案频发,动辄金额上亿元,数万人受害。人们不禁要问:非法传销为何屡打不绝?“传销毒瘤”何时才能根除?

  南京一起传销大案800多名大学生身陷传销泥沼

  今年2月,南京警方接到举报,称南京多所高校学生涉嫌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警方调查发现,2006年至2008年,台湾人王某与南京某高校即将保研的高材生梁某成立商贸公司和“大学生创业联合会”,吸收在校大学生成为“会员”。

  这个非法组织的传销手法有3种:一是称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采取学生拉拢学生的手法发展下线,向每人收取1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入门费”;二是让学生购买公司优惠卡取得参加公司活动和销售产品的资格;三是以招募商品和项目合作者为名,收取“权利金”。调查发现,这个公司共收取“入门费”51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公司设立了顾问、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多个职位,从大学生中物色了十多个能力出众的骨干担任要职。王某、梁某等还利用学校寒、暑假,聚集在校大学生集中进行所谓的创业培训,实施精神控制。

  据介绍,为了尽快走上“成功之道”,被骗大学生通过种种骇人听闻的培训方式“磨炼”自己,裸露身体、棍棒打击、扎图钉、刀割身体……一些参训的大学生甚至认为“经过培训,能力提高了”。十多名大学生由于沉迷其中,还先后办理了退学、休学手续。

  办案的南京市经侦支队民警介绍:“这起案件涉及大学生范围之广、人数之多近年来罕见。大学生表现出来的盲目冲动和无知令人震惊,一些学生直到被解救时尚不知道从事的是传销活动。”

  传销头目梁某案发前是南京某大学金属材料系三年级学生,本已获得本硕连读的机会,只为“发展事业”,先后伙同王某以“大学生创业联合会”、“商贸有限公司”等名目,向以发展下线为主要工作任务的“会员”收取数额不等的“入门费”,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这位昔日的河北某市高考理科状元面对学校领导的耐心劝说,甚至用退学来表示自己“专注于事业的决心”。

  南京警方调查表明,参与这起传销案的很多是家庭贫困的大学生。

  向大学生等高文化素质人群扩展采取精神、人身、财物三类控制手段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随着“打传”斗争的不断深入,传销犯罪正呈现新特点,当前“拉人头”式传销正成为主流,传销组织者往往采取精神、人身、财物三类控制的手段,欺骗性更强、手段更加恶劣。

  ———由“传商品”向“传人头”转变。传销组织者打着做生意、就业、创业等旗号,以“高额利润、快速致富”为诱饵,再利用一些公益活动装点门面,误导群众认为这些公司是合法公司,诱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学生参与传销。

  ———由城市向农村蔓延。

  ———由文化层次不高的群体向大学生等高文化素质人群扩展。

  ———利用互联网传销的案件呈显著上升态势。网络传销组织往往冒用“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会员”入会、返款均在网上操作,上下线之间单线联系。通过网络短期内即可聚集成千上万人甚至十几万人参与,蔓延速度极快。由于传销网站的服务器大多在境外,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极大困难。

  ———钻法律空子,以合法外衣为掩护。传销组织者有的利用会员卡、消费储值、远程教育等幌子;有的以“理财”为名利用货币、基金、股权、股票、期货等虚拟产品进行网络传销。

  “经济邪教”屡打不散“打传”刑事法律“不够用、不够狠”

  打击传销已有十年,然而,传销组织为什么屡打不散,老百姓为什么还是屡屡上当?

  记者在基层调研发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往往采用“轰麻雀”式的打击方式,以致屡打不绝、久打不散。尤其基层对于反传销的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在传销组织的“洗脑术”面前,我们的“反洗脑”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扬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常和平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现在与传销分子是在打一场“思想阵地争夺战”,对于他们的“洗脑术”,我们显然还没有找到一套切实有效的“反洗脑术”来应对。

  基层民警和法律专家认为,当前,法律规范缺失,“打传”方面的刑事法律“不够用、不够狠”,也是传销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法律不够用”。当前,国家对打击传销犯罪尚未出台专门法律。对传销犯罪通常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认定,但近年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对单纯“传人头”的传销是否定性为非法经营常常看法不同,导致批捕难、起诉难。

  此外,由于传销动辄成千上万人,单线联系,资金传递无凭证,取证十分困难。各地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识也不统一,比如同样是以养蚂蚁为名进行传销犯罪活动,辽宁营口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江西萍乡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山东临沂法院则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不够狠”。从江苏、山东两省已判决的一些案例来看,传销骨干分子多是被判处一两年有期徒刑,有些甚至判缓刑,导致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与其所受的处罚反差太大。

  据山东淄博公安机关介绍,号称“中国传销组织创始人”的杨某发展下线近万人,获利3000万元,仅被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五年。山东聊城公安机关近年来相继破获的多起涉案金额过亿元、涉及人员过万人的特大传销案,主犯刑期大多也在三年以下。

  南京公安经侦支队副支队长范志愚认为,目前,与其犯罪所得相比,太轻的处罚使犯罪成本太低,这也是诱使大量传销犯罪滋生以及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必须对传销骨干分子进行严打、狠打,形成威慑效应。

  无锡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民治指出,由于传销活动中有绝大部分参与者既是骗人者又是受骗者,而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真实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因此,要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建议将组织、策划、领导传销组织的行为,规定单独的组织传销罪,并将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多方面,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由于“打传”容易形成挤压效应而出现东打西逃现象,专家建议,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筹协调指挥打击。建立传销人员数据库,实现全国公安打击传销方面的信息共享,提高打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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