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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9-28   阅览:

2009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 规章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 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 归纳法律推 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 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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