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原是广州保税区某公司的区域市场销售经理,每月税前工资将近两万元。这份令人羡慕的工作,因他与下属的一起打架事件而丢掉。不服公司解雇的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广州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 判决,驳回曾某上诉,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月薪两万 打架被炒 2004年6月22日,因工作发生争执,曾某与下属佘某扭打起来,后被同事拉开。6月28日,公司以在工作时间打架,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良好行为守则》为由,向二人发出《解雇信》并即时生效。公司方面表示,解雇理由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曾某认为,他是在佘某寻衅并先动手的情况下而出手自卫的,而公司却将此简单认定为打架。并且,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制定的《良好行为守则》内容。 曾某说,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且未依法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因而,公司不能以其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及附件作为解雇他并不予补偿的理由。 案经两审赔偿未获支持 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原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曾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从《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曾某知悉《良好行为守则》,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某在工作时间与佘某打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无需提前30日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依法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日前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