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一览表 |
解除终止情形 | 法律规定 | 法律禁止 | 是否需要补偿 | 关注点 |
协议解除 | 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Y |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
N | 或员工书面辞职 |
单位随时解除 | 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N | 1、员工事先通知工会,工会出具意见后,答复工会。 2、合法解除但没有支付补偿金,劳动部门责令仍逾期未付,加付50%-100%赔偿金。3、违法解除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继续履行;不要求履行或不可能履行的,除补偿金外,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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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前解除 | 40条 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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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 | 41条(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Y | 除上述外,裁员的条件、范围严格,仅适用于特定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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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随时解除 | 38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 Y | 避免出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劳动部门责令仍逾期未付,加付50%-100%赔偿金: 1、为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不支付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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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 | 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 | N | 员工单方面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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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 | 44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46条: 44条第一项,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签=不补偿;企业不续签或续签条件低于原合同=补偿; 44条第四、五项=补偿; 44条第二、三、六项=不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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