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昆山T电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于2008年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至2011年8月。2012年6月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自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的双倍工资。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自2011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后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双倍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实际上是至2012年8月止。但由于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笔误,导致合同期限误写为2011年8月止。但被申请人一直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已就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的义务都照常履行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表明没有对申请人造成实质的损害。其行为并非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承担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 【仲裁院裁判】 仲裁院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对被申请人主张的由于笔误的答辩予以认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评析】 被申请人不需要向申请人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赔偿。因为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以“结果“论处,还需要考虑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哪一方的过错。 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是制裁那些用人单位借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逃避用人单位应尽义务的行为。“双薪罚则”的适用,应当以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及过错主义为基础。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在形式上符合法条处罚的规定,但从深层考虑就会发现劳动者并未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受到实质的损害,用人单位忠实地履行了诚信义务,如对其适用“双薪罚则”,劳动者就可以借机牟利,这是违反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无论是立法本意或司法实践都是不会保护这种行为的。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需要双方履行签订的义务,否则合同无法签订。当用人单位可以举证证明造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或不是用人单位故意而为的,并且也未劳动者造成实质的损害,单位无需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