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是外来从业人员数量巨大的城市,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解决问题值得关注。近日,一名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致死,其亲属希望能申请工伤认定,取得相应的赔偿金。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我所的律师。现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的标准和待遇总结如下,供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参考。 1. 工伤认定 1.1 工伤范围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 视同工伤范围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4 怎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5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1.6 工伤认定申请,由哪些部门受理? 答::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