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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1-12-10   阅览:
 

    裁员的实质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所裁人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依《劳动合同法》所规定标准执行。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职工放假的运作与待遇:

企业生产经营如发生困难的,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对内降低生产成本,对外积极争取订单,同时也可以给部分职工放假等形式,以缓解目前的经营困境,放假的时间长短由企业自主决定。

对于职工放假的待遇,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但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可以从中扣除。

企业在对职工实施放假时,放假工资的确定,原则上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相应的计算方法及标准。

中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降薪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但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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