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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单方降工资?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
我在2002年10 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元。该公司从2003年8月起,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强行的把工资从1600元降到 1000元。我找用人单位询问此事,得到的回答结果是:“现在只能给你这么多,不想干你就走人。”请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600元工资,公司可以单方随意更改吗?现在该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为1600元,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二、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三、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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