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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实物代替工资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
某油厂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开,无力向职工发放工资。厂长急中生智,想出一条“妙计”,他让工人根据各人工资领出与工资相符的瓶装油(根据出厂价换算)?鼓励职工自己销售以换成货币。其中胡某每月工资为300元,每瓶油出厂价为25元,到发工资那天,他带着沉沉的十二大瓶油回家了。
  
     实际上当地市场已近饱和,这些油根本卖不出去,而向外地销售他又没有门路。面对着十二瓶油和妻子的唠叨,他去向厂长索要货币工资,厂长耐心地和他讲了厂里的困难,请他务必体谅厂里的难处,配合工厂,自己销售,从而还可以帮助企业扩大产品知名度。接着,厂长又给了他两瓶油以示安抚。
   
     胡某只好让妻子把这十四瓶油带到农贸市场出售,但所获甚微。最终胡某等一些工人向当地劳动仲载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工厂马上支付他们货币工资。
   
     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作出如下裁决:该炼油厂将发给职工的瓶装油收回,按标准补发职工货币工资,但也可以在与工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适当延期支付。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吗?
   
     评析:由于企业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引起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本案中,炼油厂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应该尽力改善管理,扭亏为盈,但用本厂产品折价顶替发工资则是错误的,其所说的资金周转困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炼油厂确实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劳动部[1995]22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证,法律规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由于货币是市场商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而且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而实物则无法实现货币的职能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一些困难,但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理由和借口都是不能成立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只有如此,才能使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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