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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应一样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
[案情简介]
   申诉方:华某,女,52岁,某印刷厂工人
    被诉方:某印刷厂,法定代表人:丁某,厂长
    申诉方华某因其丈夫擅自离职被除名后,某厂要求交还所住厂宿舍或提高房租一事,与厂方发生纠纷。华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厂方退还多收的房租。
     华某于1966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8月退休,在某印刷厂工作了27年。华的丈夫李某也在该厂工作。1978年,厂方以李的名义分给一套42.25 平米的单元楼房,1993年初,李某擅自离职到外单位受聘,经厂方多次劝告无效,执意不回。为严肃厂纪,该厂于1993年11月将李作除名处理。同时,厂方又根据厂职代会通过的“关于自动离职被除名、开除人员处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李某交出住房,否则将按对外租房的标准加收租金。
    经查,从1993年12月份开始,华某家的房租已由每平方米1元涨至2.8元,房租开始由华某的退休金中逐月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保护女工权利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1、某印刷厂退还对华某加收的房租费。
    2、仲裁费60元由某印刷厂负担。
    [案例评析]
    此案的起因是由于申诉方的丈夫擅自离职被厂方除名,厂方依据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对申诉方所住的职工宿舍按对外住房收费。
     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应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执行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按此规定和分配住房时的实际情况,申诉方有权按照单位内职工的房租支付标准付费。厂方不应对擅自离职职工的近亲属采用惩罚性措施。同时,还应考虑到华某工作时间已长达27年,应当享有住房权。其丈夫的擅自离职行为的确给厂方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被诉方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惩罚。但这种扣除申诉方退休金充抵高房租的方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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