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补偿必须提供的资料1、“深圳市工伤保险补偿审批表” 表格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深圳市工伤保险事故职工伤亡报告书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填写事故发生程序(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原因、何结果)。职工死亡,用人单位须写一份详细报告书一并付上,由填报人签名,参加调查人签名、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提供必须的旁证材料。 3、医疗费单据,病历等(每天用药必须记录在病历卡); 4、深圳市因工受伤(职业病)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外科到市红会医院,内科到市人民医院,职业病到市卫生防疫站鉴定)、深圳市职工伤残购置安装康复器具审批表(致残的); 5、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 死亡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2)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遗属、家庭成员名单及从业情况证明材料4) 结婚证5)小孩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 交纳工伤保险费打印清单或提供个人社会保险计算机号码7)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生活费的协议书注:事故属于交通须有关主管部门(如交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裁决书);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员工上下班记录卡(或签到表)、受伤员工本人陈述的书面材料及旁证材料、单位证明;属公务出差或调动途中发生的事故,还应提供单位或领导指派出差或调动的证明材料、出差沿途的有关票据(如车、船、飞机、吃、宿等票据),有关业务连系材料(如合同书、定货单等),业务对方的详细资料(如单位详细地址、连系电话、连系人等)。 用人单位应在伤者医疗终结(或死亡)后三十日内持上述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工伤补偿手续;社会保险部门在收齐补偿材料十五天内(工作日)予以批复;对逾期不提供必须补偿材料又不报告原因的,不予办理工伤补偿,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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