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资讯
|
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
|
工资报酬
|
劳动保险
|
劳动保护
|
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
劳动合同范本
工伤鉴定
|
工伤赔偿
|
工伤待遇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法讲解
|
劳动法规
|
劳动案例评析
最新更新
更多
·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
企业将劳动合同丢失后劳动者主张双
·
企业非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
·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
女工擅自脱岗家门口遇车祸 法院认定
·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
·
补偿金一览表
·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信息推荐
更多
·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览表
·
补偿金一览表
·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
十二、非法用工赔偿法律实务
·
十一、因工死亡赔偿法律实务
·
十、工伤处理法律实务
热点信息
更多
·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条款的规定
·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
·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认定标准和待遇
位置:首页 >> 劳动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劳动律师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标准
>> 正文
护理费赔偿标准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次
评残前,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评残后,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支付机构
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伤残辅助器具费标准
下一条: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