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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遇交通意外被认定非工伤企业也要补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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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次
员工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有关方面认为此次事故和工伤无关,但最终用人单位还是支付死者家属8000元补偿金。这是笔者昨日从长安镇司法所获悉的。
据死者的姐姐介绍,2005年4月7日晚,其弟弟肖先生在前往与朋友聚会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认定非工伤死亡,她和家人也认同了非工伤这一结果。但肖小姐认为,弟弟是2004年7月进入沙头社区这家鞋厂打工的,出事前属该厂员工,尽管弟弟的死亡和工伤无关,但做为鞋厂员工,厂方应该承担弟弟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家属来莞处理此事的生活补助费、住宿费、车费等,经济补偿金共计11700元。
厂方表示,肖先生在厂里工作不满1年,而且肖先生的死是由第三者所造成,不属于工伤死亡范围,因此厂方不应该对此作出经济补偿。
长安镇司法所表示,接到肖小姐反映的情况后,他们认为,肖先生虽然属于交通意外死亡,从常理上说鞋厂是不负相关责任的,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劳动厅出台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企业应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据此,司法所调委会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鞋厂支付一次性补偿金8000元给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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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致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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