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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七: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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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1-1 阅览:次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
劳务派遣
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自设
劳务派遣
企业的规定。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
劳务派遣
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
劳务派遣
公司,然后又以
劳务派遣
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有的企业将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
劳务派遣
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
劳务派遣
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给
劳务派遣
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
劳务派遣
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上述问题。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这也是为了解决
劳务派遣
中出现的不正常的现象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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