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劳务派遣领域中对
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些规模较大的还比较重视保障
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利,为此不仅挑选正规的
劳务派遣单位,而且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对
劳务派遣工履行有关工资待遇的告知义务,并对同工同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有的企业中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但绩效工资是基本相同的。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
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一些国有企业强调国家对工资总额的控制,加上历史包袱比较重,难以一下子做到同工同酬。有的用工单位是将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
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
劳务派遣单位,再由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其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是无法做到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的。不论何种理由,
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职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上海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
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
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
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工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多数意见提出,
劳动合同法必须规定同工同酬,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保证
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适用同样的工资标准,不能人为的搞身份歧有的认为,如果做到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将没有生存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