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 案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准备下列手续: 一、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的撤诉 申诉人在裁决前申请撤诉,被诉人未提出反诉,且申诉人申请撤诉不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七日内作出准予撤诉的决定。 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申诉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申诉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被诉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