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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时间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1-1-20   阅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很多用人单位想投机取巧,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只约定试用期,即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并且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者的报酬。单位这样是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到时候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有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样的话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还会被认定为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员工提出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这样签订试用期合同有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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