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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需在48小时之内,工伤认定条件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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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1-6-15 阅览:次
背景:
2010年8月4日,39岁工程师刘海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被送入医院抢救,35小时后停止了呼吸。其妻邓女士不愿放弃,恳求医生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女士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可能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索赔的希望。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判定为“非工伤”,邓女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的结果,被裁定败诉。
判决依据:
促使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使用呼吸机延续了刘海42小时生命,使得他病发至死亡的时间超出了“48小时”工伤认定标准。
条例解读:
根据条例的描述: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显然,“或者”的语句是“二选一”,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便可认定为工伤。根据如此的解读,刘海是完全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
此外,48小时的刚性规定也确实不太合理。《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是对工作期间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 “48小时”的规定太过“刚性”。如果 48小时内不死亡,而是48小时01分死亡,并不能改变因工作死亡的性质,但处理的结果却有了天壤之别。
也有人指出,一味地按规定办事,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道德风险。例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借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之后,又或者病患家属为了拿到保险金,会在48 小时内放弃治疗。而这些都是对刚性条款的最大挑战。
处理情况: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件进行宣判,判决结果如何,可能都将推进工伤保险日后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
现在阶段,工伤保险还有需要补充完善的部分,对劳动者的保障并不完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例如:商业寿险、意外险等,弥补员工的保障空缺。给员工提供安定的工作环境和心理慰藉,优化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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